基金会(涉外代表机构)设立(变更)登记公告(第224号)
- 发布日期:2011-05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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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政 部 公 告
第 224 号
基金会设立登记公告
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规定,下列基金会准予设立登记,现予以公告。
以上基金会,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。
基金会变更登记公告
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规定,下列基金会准予变更登记,现予以公告。
以上基金会,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。
涉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公告
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规定,下列涉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准予设立登记,现予以公告。
以上涉外基金会代表机构,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。
(转自:中国民政部网)